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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特定种类设备未经检验谁之过?
特定种类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电梯、叉车等设备。《特种设施安全法》规定,因特定种类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定种类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那么,租赁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谁之过?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租赁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件,查扣两辆未经检验的叉车,对出租方和租赁方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两辆龙工牌叉车均未悬挂车辆牌照。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企业来提供这两辆叉车的检验信息。
经查,这两辆叉车为租赁的,出租方是宁波某叉车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其营业范围是叉车销售、维修和租赁。该分公司自2016年10月起将两辆叉车出租给某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出租方负责叉车的保养和维修,租赁方负责燃油、电和轮胎的磨损更换,并按月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但某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租赁后,未对叉车是否经过检验、是否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注册手续进行核实就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而出租方余姚分公司在既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注册手续,又未对叉车进行检测验证的情况下,将叉车出租,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等均属于经营行为,所经营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经检验后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将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使用单位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必须经过登记注册和检验,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样要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