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GuanHang &Machinery
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特定种类设备执法典型案例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严厉打击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通过特定种类设备执法“小切口”,护航群众安全“大民生”,查处了一批特定种类设备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
2024年1月22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会市某液化石油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充装的9只液化石油气瓶的产权单位均不属于该站所有,也不属于该站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某液化石油气站,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有取得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2024年1月11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端州区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电梯存在底坑有垃圾、对讲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等问题。经查,肇庆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系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没有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对电梯开展实质性检查与维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执行电梯维保工作,不能因为短期利益或者管理不善而忽视电梯安全。
案例三:怀集县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案
2024年4月25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集县某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乘客乘坐电梯期间出现故障,电梯维保单位工作人员从接到通知至到达现场的时间间隔超过了规定的30分钟。经查,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系电梯维保单位,电梯还存在应急呼叫无法正常使用、底坑存在积水等问题,当事人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九项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保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要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2024年3月1日,鼎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肇庆市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有机热载体炉已在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注销,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有机热载体炉有效的《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重新启用已注销使用登记证书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有机热载体炉。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性能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些强制性技术措施,是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
案例五:端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作业案
2023年12月15日,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叉车的登记资料、使用记录和定期检验合格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使用涉案叉车在其经营场所内搬运货物,但该叉车未经登记注册和定期检验,相关作业人员也未取得叉车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使用登记、检验合格,叉车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施安全事关企业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一定要以案为戒,切实履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防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守法合规经营,确保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运行,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