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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机动车报废标准新规定
一、机动车报废标准是什么1、机动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指导其报废。已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卖给有关企业,由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提交登记证,并提交车牌和报废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安机关管理处注销。二、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行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要求的;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报废汽车的报废流程是怎样的?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个人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由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 2、报废车辆进厂后,登记、编号、称重。验车后,检查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行驶证相符; 3、车管所派出所民警核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并现场督办销毁,督办后对车辆进行拍照并填写报废汽车销毁档案表; 4.将报废车辆的牌照送交车管所注销,取回证件。需要保留车牌的车主应提前说明; 5、车辆无档案锁、无违规、发动机号与底盘号相符的前提下,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废手续。将报废汽车回收注销凭证交给车主,符合优惠补贴条件的车主由本单位代为办理,办理报废手续。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010,制定本条例-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情况、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测试情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强制执行标准。机动车报废。第四条已登记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使用的时间的;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者噪声排放到大气中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如下: (一)出租汽车小型、微型客车8年,中型出租汽车客车10年,大型出租汽车客车12年; (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客车10年,中型客车12年,大型客车15年; (4) 客车13年; (五)其他小微经营客车10年,大中型商用客车15年;特种校车15年;非营运大中型客车(大型客车除外)20年;三轮汽车、单缸低速货车使用9年,多缸低速货车、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等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使用10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30年; (十)使用整车、半挂车运输危险品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乘用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比上述常规使用的寿命更严格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小微出租车乘用车不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低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客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没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登记日期计算。离开工厂。第六条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年数的限制并报废: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改装为营运客车的汽车,累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累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不得超过15年; (2) 不同类型的营运客车汽车相互改装报废,按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 (三)需要调出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车客车、摩托车,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报废; ) 与其他货车、半挂车互换的危险品运输货车、半挂车,按危险品运输货车、半挂车规定报废。机动车在本条例规定的使用年数的限制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出登记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第七条国家指导报废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
符合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办理登记、拆解、销毁等,并凭报废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一样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的时间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